2011年上半年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涉及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公告等22个,现对其进行梳理和点评,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税收优惠
1、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其中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政策作了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从2011年1月1日起,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文件对必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其中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