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年金税收新政,利好工薪阶层的年金参保者。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笔者结合补充养老保险的运作特点,以纳税辅导的形式,对企业(职业)年金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提示如下。
企业(职业)年金缴费视情况计征个税
(一)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费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超过规定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四)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纳税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领取年金时的适用税率分三种情形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通知》规定,领取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分三种情形计征个税:
1.《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月领取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