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单位在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纳税申报及税收管理要求
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国家税务机关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建立环节,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统筹协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企业(职业)年金的涉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金的涉税会计处理主要区分以下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应付企业年金。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结余(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结余(企业缴费)、企业账户结余(企业缴费)]”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企业年金,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按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