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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优惠期限 不能因亏损而顺延
2014-01-21 14:14
问:我公司是软件企业,已被认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企业在优惠期内出现年度亏损,优惠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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