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电话,询问售后回租的本金开票问题。据这些租赁公司反映,106号文中关于售后回租本金开票问题的规定,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有不同的理解,给各个租赁公司带来不少的困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恒信金融租赁首席执行官李思明如是说。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营改增”新政策,于12月13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又于12月30日紧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2个文件的相继出台。
对106号文的出台,融资租赁业界反映不一,有些企业认为106文是重大利好消息,原来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太高的问题终于得到改善;有些企业则反映,106号文并没有彻底解决售后回租税收政策的掣肘问题,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仍未明确,具体到地方执行层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本金发票难题
10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上述售后回租业务开票规定的落实是106号文的实施障碍,因为承租人未必会给出租人开具本金发票。一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生死未卜;二是因为在以票控税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但不纳税其实也很困难;三是教育、医疗等非盈利机构无法开具本金发票。
而李思明认为,发票作为纳税凭证,只要税务部门认可就行,例如,税务系统是有一种类似营业税发票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但是由于用的不多,一些地方的税务局也许不太注意此类手工申报的增值税机打发票,这就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题。在他看来,如果106号文能贯彻实施,那么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售后回租业务税负会略有增加,但是可以接受。
对此,李思明建议,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就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出台全国性指导意见,会对政策的落地执行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山东出台政策指引
针对106号文的出台,山东省国税局于12月31日迅速出台政策指引,对业界十分关心的售后回租业务开票及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指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3)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