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丙公司将一台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15年,该设备原值1200万元,已使用5年,累计折旧6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从2010年起,丙公司对该设备每年应计提折旧额为(1200-600)÷(15-5)=60(万元)。变更前,该固定资产每年计提折旧额1200÷10=120(万元),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变更,使该公司每年增加利润总额100万元。这也是近年来不少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的增加会计利润、提高业绩水平的一种方法。
对于折旧年限的处理,税法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丙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公司将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只是会计上的处理,税法上仍应按10年的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费用。该设备2010年和2011年每年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应为按10年折旧年限计算的120万元,而不应是按15年折旧年限计算的60万元,因此,笔者认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费用120万元的观点是错误的。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最低年限”,企业将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并不矛盾,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少计折旧费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