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除外)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在此基础上计算本月应纳的所得税。年度终了,应根据“经营结余”或“事业鲒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结余总额,并对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行会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大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补缴。计算少缴的税款时,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补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事业单位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结余分配”),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结余分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核算时,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以下科目:
一是增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贷方发生额表示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二是增设“所得税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其按规定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