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这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根据上述分成原则,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40%部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依法税前列支;留用的60%部分工会经费,仍必须凭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
1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81号),规定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即,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19、公布2010年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公布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瀛公益基金会等九十四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