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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8)

2013-08-01 17:26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4、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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