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2、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
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3、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