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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2)

2013-08-01 17:26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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