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中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定期减免税”指对企业的定期减免。
三、定期减免税收优惠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减免所得税,如果是因为汇算清缴退回,则冲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否则需冲减收到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