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4、《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