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答(2)

2011-01-22 10:4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内资企业用人民币购美元按照协议支付给外方的佣金, 无法取得发票,只有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购汇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没有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凭据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则其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