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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答(9)

2011-01-22 10:40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30、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操作如下:
  ⑴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
  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经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地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⑵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⑤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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