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程序[一般示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