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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4)

2012-03-21 13:57

    (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增加了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1)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2)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3)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

    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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