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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6)

2012-03-21 13:57

    所谓“建设—移交”模式是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实行“建设—移交”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由投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之,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项目公司(不采用项目公司的例外)将分期从政府那儿取得回购款(回购一词有争议,暂沿用),但这笔款到账后如何记取营业税有广泛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因此属服务类企业(特别是出资方属于纯投资公司性质的,其本身就属于服务业),应按“服务业”适用税率5%记取;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项目公司尽管没有资质,但其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中所述的“建筑企业”。因此应按建筑业适用税率“3%”记取。上述差别虽只是2%,但由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较大,因此税收差额非常可观。

    十、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处理的涉税风险控制

    正确的涉税处理办法:

    收到预收款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计入“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等到工程结算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时,再把“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转入“营业税及附加”的借方,从而反映到利润表中。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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