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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15)

2012-03-21 13:57

    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规定:

    一、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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