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问: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5号)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的居民企业,存在研发项目的,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到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局、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项目确认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发项目登记,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发费,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⒋问: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⒌问: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