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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8)

2011-02-12 12:45

 

  ⒘问:根据税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如何提供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符合同期资料有关要求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①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②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③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④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⑤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⑥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⑦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⑧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⑩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⒉问:2010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度,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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