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问:如何计算并填报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对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及适用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所得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填报:
第一步: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所得乘以50%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6—31行次相应项目。
第二步: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项目所得乘以5%(12.5%-7.5%,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或2.5%(12.5%-10%,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38行次相应项目,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之积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之积的抵减金额。
⒎问: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⒏ 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四、关于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
⒈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对应开发票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