⒏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⒐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该项非日常经营项目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金额为零。
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某项交易或事项企业所得税无明确规定,可以暂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税务处理掌握。
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⒊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