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②真实、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凭证。营业税规定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利息收入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经个人签收的利息支付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⒕问: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⒖问: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⒗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以下简称关联方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何计算关联方债资比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金融企业关联借款的,标准比例为5;其他企业关联借款的,标准比例为2。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