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为了帮助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省地税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均要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纳税申报资料和纳税期限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逾期未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规定,进行罚款;涉及补税的,加收滞纳金。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核实、辅导,发现有问题的,可在5月31日前进行重新申报。其中,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在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可享受20%的低税率。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申报有错误的,只要及时更改进行重新申报,均作为企业自行申报处理,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收入明细表》。同时,根据规定,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在报送上述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相关表样均可登录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查询。
三、纳税人应抓紧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的相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及时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在备案后,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在年度中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不再重复备案。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需填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并根据不同优惠项目的要求,附报相关的资料。
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履行备案程序前,应先向科技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经确认的项目,向各地税务部门申报项目登记后,在汇算清缴期间申请优惠政策备案,备案受理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