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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

2011-02-24 17:29

不需要备案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和应纳税所得减半。

除不需要备案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完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发生除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及时办理资产报损手续。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办理资产损失审批时要报送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纳税人对无法确认的资产损失项目和报送资料,应及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咨询,以便于资产损失审批顺利通过。

四、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期限内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对资格期限即将届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因此,企业应抓紧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局进行复审申请,便于2011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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