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问:企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不论何种原因,取得的虚假发票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经济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其从发票开具方重新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不得改变经济业务所属纳税年度。
⒊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可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费、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费、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⒋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答: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①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②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③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