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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6)

2010-01-26 14:44
8991 30.87元。
7、2010年12月31日,
收到第三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60
确认2010年租赁收入,(2700000—852580—8991 30.87)x5.46%=51710.87(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1710.87
贷:租赁收入 51710.87
纳税调整:税法上确认收入100万元,会计上确认收入51710.87元,形成永久性差异948289.13元,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一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94828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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