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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5)

2010-01-26 14:44

融资租赁在税法上是作为分期收款的销售来处理的,2008年应确认收入1000000元,会计上确认收入为147420元,产生财税差异852580元在以后期间不可能转回,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关天暂时性羞异的定义,所得税永久性差异。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增,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
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专应收融资租赁款 1 000000
确认2009年租赁收入,
(2700000—852580)x5.46%=100869.13(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869.13
贷:租赁收入100869.13
纳税调整:税务上确认收入1000000元,会计上确认收入100869.13元,形成永久性差异8991 30.87元,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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