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交易或事项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相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会得到税法的认可。但随着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以及公允价值适用范围的可能拓展,而税法又没有跟进或调整的情况下,这种差异的存在就显得比较正常,甚至还有可能增加。例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并不是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而是按持股比例计算所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还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以及被百分之百控股合并的公司,前不久我国刚刚发布的解释公告指出,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可以根据评估后公允值加以调整人账,等等。这些都可能造成相关暂时性差异,至于为什么不确认由此造成的所得税的影响,社会流行的权威教科书,如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CPA考试统一用书《会计》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如果确认该类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则将有违历史成本原则,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至今仍有很多人对此半信半疑。比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上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的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这一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而教科书上几乎都要求确认暂时性差异,只不过同时调整的不是所得税,而是所有者权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一方面,这种处理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相关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不应当受到所得税的影响,这有助于维护其原有计量属性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准则相关规定及其措辞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尽管列入了所有者权益,但从国际流行趋势来看,它已经被视为包括传统利润在内的综合收益的一部分,并且通常会最终转化成当期损益,比如上述所有者权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应转作投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和直接计人损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归宿都是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对暂时性差异影响的确认与否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和计人当期损益应当保持一致,而且在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方面,不要也不必去“干扰”相关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允许采用的计量属性。
搁置上面完全可能平息的争议,如果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按规定没有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相关资产、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折旧、摊销等而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时,那么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不要确认呢?答案几乎可以肯定,即同样不应当予以确认。例如,对于企业的内部研发,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为无形资产,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