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网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规定:出租人按照租赁的备抵账户,在以后备期分期计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一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以上案例,出租环节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都为50000元,没有财税差异。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在编制报表时作为长期应收款项目的备低账户,在以后各期分期计入租赁收入。
税法上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税基础为O。
所以2008年1月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税基础为0元,账面价值为一3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贷方发生额应为负数),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0000元,但是按照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融资出租固定资产时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