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部分政策执行口径
(一)关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
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2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2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可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