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3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了具体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