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提示要点: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5)税收与会计确认时间的差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和税收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均在授予日,不存在确认时间的差异。需经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
(6)税收与会计确认金额的差异: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中,会计上确认的全部费用是以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税收上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以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根据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上述所表述的税会之间的差异,在等待期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进行调增。在实际行权当年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会计当年确认的费用与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四)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提示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2、提示要点: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