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自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自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自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自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自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自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自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自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自查。同时,自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自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自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自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自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自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自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