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转回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有以下项目: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除初始投资成本外,投资损益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均不产生计税基础的变化,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见,此类情况下常见的有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负债项目包括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负债。其中,税法对于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负债与会计确认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不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可见,此类情况下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3)特殊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企业筹建费。第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重要性原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及特殊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
资产负债表虽将其列为非流动资产列报,但笔者认为其减值准备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提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其减值准备应予以转回;对于计提的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和预计负债(负资产)的变动,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其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不得转回;对于特殊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已发生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减值,可以不予考虑。另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二级科目来具体反映。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递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见,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的概念,是企业的“虚资产”,即不是企业真正拥有的实物形态资产。
可抵扣性暂时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会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