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自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自查。
(1)自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自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自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自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自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自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自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自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自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自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自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自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自查、核对。自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自查。
(1)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自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