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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9)

2011-01-17 10:28

  差异分析: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与税法均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可能。因为当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两个条件时,会计处理费用化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会计与税法出现差异的可能性较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会计处理时已经资本化,而税务处理时可以费用化,那么可以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企业也可以先申请纳税调减(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费用化),同时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提取折旧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无论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大于还是小于尚可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均须按“尚可使用年限”,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会计规定“应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此,税法与会计对于大修理支出的摊销年限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致的。

  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5:2007年12月,甲公司购进一台生产设备,价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5年),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公司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35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27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2年,残值不变。甲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②: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提取折旧19万元[(100-5)÷5]

  借:制造费用 190000

    贷:累计折旧 190000

  ③:2009年末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270000(100-19×2-3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70000

  ④:2010和2011年每年应提取折旧15万元[(35-5)÷2]。

  借:制造费用 150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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