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而会计处理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有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果会计与税法都符合资本化条件,那么税法与会计一般不存在差异。如果会计处理时将改建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时必须资本化,那么应当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先就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在以后计提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改建过程中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处理,以及改建后折旧的处理,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二) 自有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虽然会计与税法的表述不一致,但实际处理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即会计与税法一般不存在差异(会计将改建支出记入当期损益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默认为按直线法摊销。
(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会计准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但是如果会计与税法确定的摊销期限不一致(例如租入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短于剩余租赁期限,会计按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税法按剩余租赁期限摊销),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