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时,弃置费用不予考虑。
差异分析:H公司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2500000万元,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如果会计和税法都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40年内,每年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125万元(5525÷40)。
例3:接例2,H公司2008年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应确认的利息费用为1221025元。H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以后39年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略):
借:财务费用 1221025
贷:预计负债 1221025
差异分析:H公司因提取预计负债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025元,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成本为0。
例4:接例3,40年后,H公司实际发生弃置费用240000万元,H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 2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000
财务费用 100000000
差异分析:H公司实际发生的弃置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00万元,H公司冲回剩余的预计负债10000万元会增加利润,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万元。至此,该项预计负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均为0,H公司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但是税法对于提取数如何在税前扣除尚未有明确规定。假设本例税法允许企业按直线法提取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那么40年内,每年应当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250万元(250000÷40)。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