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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7)

2011-01-17 10:28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差异分析:对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会计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会计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如果会计调整了固定资产残值,由此多提或者少提的折旧,应当相应调增或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纳税调整的同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并在处置或者对外销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转回前期发生的差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会计确定的残值明显不合理,并且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的第(二)、(三)、(四)、(六)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但税法规定的第(一)、(五)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是不一致的。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会计处理时通过增加成本费用计提了折旧,那么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应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待以后投入使用允许计提折旧时或者处置报废时,再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以后出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时,再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更新改造期间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开始更新改造时,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在更新改造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是否允许计提折旧不明确,我们认为,对于税法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按照会计规定执行。

  五、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一)自有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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