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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10)

2011-01-17 10:28

  差异分析:2008年和2009年,会计每年提取折旧18万元,与税法规定无差异。甲公司在2009年末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此时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35万元,而计税成本为62万元[100-(19×2)]。2010年至2012年三年内,甲公司按税法规定每年可在税前提取折旧19万元,而2010年至2011年甲公司实际每年提取折旧为15万元,因此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9-15),2012年会计实际提取的折旧为0,因此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万元。至此,甲公司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27-4×2-19=0)。

  七、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及期实施条例未对持有待售资产作特殊规定。

  差异分析:会计对确认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出售前不确认收益,也不再提取折旧,因此对税法允许提取的折旧可作纳税调减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对折旧和减值准备作纳税调整的同时,应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再转回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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