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
借:在建工程 55301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69860
贷:长期应付款 9000000
2、支付运杂费和相关税费
借:在建工程 300860
贷:银行存款 300860
3、2008年6月30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53014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5530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53014
4、2008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支付款项,账务处理略。
5、2008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18315.40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518315.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18315.40
6、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97670.60
贷:银行存款 97670.60
7、200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53140+300860+553014+518315.40+97670.60=7000000(元)
借:固定资产 7000000
贷:在建工程 7000000
差异分析: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的计税成本应为9398530.60元(9000000+300860+97670.60),其与会计成本的差额2398530.60元(9398530.60-7000000),应当在今后计提折旧或者销售、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在分摊年度计入当期损益。
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469860-553014-518315.40=2398530.60(元)
借:财务费用 2398530.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398530.60
差异分析:因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所以会计在进行分摊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8530.60元。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会计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详见:《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借款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