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执行本制度时,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85年3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问题的单行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