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7-1 实施日期:1992-7-1 实效性:有效
文号:((92)财会字第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需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法制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5年3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问题的单行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