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处理上,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当分别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如果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股东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对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全额缴纳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被合并方的股东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1)b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时
b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给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00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00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b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b公司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10亿元,产生暂时性差异0亿元(10-10)。因此,b公司对因处置B公司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4亿元属于股权转让所得,无需进行纳税调整,正常纳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00000000(4000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000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b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6亿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亿元(10-6)。因此,b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亿元,即b公司在转让B公司股权中产生的投资收益4亿元不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b公司是否需要对取得的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取决于b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b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b公司无需确认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b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b公司应当确认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00000000(400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00
(2)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时
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给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00000
在会计处理上,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不产生投资收益。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亿元,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因此,b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既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