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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税务处理能否会产生重复征税(4)

2011-06-10 11:5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0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亿元,计税基础为6亿元,产生股权转让所得4亿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当正常纳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00000000(4000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000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收购和转让B公司股权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亿元。其中,股本0.5亿元,资本公积5.5亿元(5.5+1-1),盈余公积0.4亿元(4×10%),未分配利润3.6亿元(4-0.4)。

  (2)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收购和转让B公司股权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亿元。其中,股本0.5亿元,资本公积5.5亿元,盈余公积0.3亿元(3×10%),未分配利润2.7亿元(3-0.3)。

  由此可见,A公司通过收购和转让B公司股权,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比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多缴纳所得税1亿元,因而导致A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1亿元。

  2.被合并方B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由于被合并方只是控股合并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股东之间进行交易的载体,因此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无论是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应当保持不变,会计上也仅需进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内部结转。也就是说,无论是A公司从b公司手中收购B公司股权,还是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给C公司,作为被合并方的B公司仅是股东变更,而注册资本和股本并没有发生增减变动,B公司只需进行股本的内部结转,而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时

  A公司从b公司手中收购B公司股权时,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本——b公司600000000

    贷:股本——A公司600000000

  (2)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时

  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给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本——A公司600000000

    贷:股本——C公司600000000

  3.被合并方的股东b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当作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处置时也应当一并结转,将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损益,将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递延所得税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损益或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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