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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税务处理能否会产生重复征税(3)

2011-06-10 11:53

  (1)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时

  A公司从b公司手中收购B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00000000

    贷:股本——b公司50000000

      资本公积550000000.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10亿元(0.5×2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亿元(10-6)。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亿元均属于其他暂时性差异(即在其产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暂时性差异),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A公司是否需要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取决于A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A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或者A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但预计A公司在未来期间内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A公司无需确认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A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且预计A公司在未来期间内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A公司应当确认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0(400000000×25%)

    贷:资本公积100000000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6亿元,暂时性差异为0(6-6)。因此,A公司既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又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2)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时

  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给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00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00

  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为4亿元。

  在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均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亿元,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亿元,即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4亿元不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该项股权收购和转让中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A公司在转让B公司股权时,应当转回原已确认的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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