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权益结合法仅适用于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处理,同一控制下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正常原则处理。而且,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被合并方股东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对等。
案例
A公司以定向增发5000万股普通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20元)作为合并对价,从b公司手中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由此取得A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6亿元、10亿元,经重组主导方b公司协商,当事各方一致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
b公司再将其取得的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转让价格为其公允价值10亿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A公司再将取得的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其公允价值10亿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A公司在转让B公司100%的股权后就进行清算。
假定A、B、C、D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各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预计各公司在未来期间内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
1.合并方A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于合并日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定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但是,合并方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合并方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因长期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通常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则合并方无需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因长期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时将产生所得税影响,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合并方通常应当按照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符合相关条件”,是指合并方因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即同时满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