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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瓶颈的重要制度创新(5)

2010-11-02 15:07

 

  根据国办56号文件精神,我们主张更多一些较大规模事务所尽早转制,因为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内在和外在的迫切要求。

 

  经过5年左右时间培养出10家左右大型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一定是特殊普通合伙制,沿袭有限责任制不可能成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希望现有排名前10家或更多一些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要有战略眼光,未雨绸缪、加快转制,宜早不宜迟。我们将对提前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支持,使之成为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排头兵和骨干力量。

 

  (二)关于转制的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合伙人的任职条件,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条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任职年龄进行适当限制,这是国际通行惯例,是符合会计职业特点和规律的。综观国际“四大”和内地“四大”,几乎没有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合伙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将合伙人的任职年龄限制由60周岁放宽到了65周岁,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相对仍较滞后,继续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但是,65周岁已是最高限,不得再行突破。我们倡导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合伙人协议等形式明确约定合伙人任职年龄,最好将年龄限定在60周岁以下,从而在行业和客户中树立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良好形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鼓励、支持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多元化、国际化发展道路,顺应行业意愿和呼声,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经验,《暂行规定》允许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当然,也对上述3类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作了必要限制,主要包括:一是须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二是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是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四是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五是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并且单一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位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前5位(即合伙财产份额的前5位应由注册会计师持有);六是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七是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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